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代表人物是)

作者:admin 时间:24-04-16 阅读数:34人阅读

每日经典真题

  真题集中突破:

  1、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35题卷三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程序问题,故C项正确。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应该是部门法,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故A项错误。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应该是基本法,故B项错误。

  D项,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无法得出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结论,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2、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

  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租赁合同无效

  C.自己无支付能力

  D.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43题卷三

  考生须准确区分反诉与反驳。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或部分否定。

  若原告没有起诉被告支付租金,则被告不可能莫名其妙的向法院提出该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自己无支付能力抑或已经付过租金等主张,因此选项A、C、D均不构成一个独立诉,自然不成立反诉。选项B中,即使不存在本诉,被告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即提起一个消极的确认之诉,该主张构成一个独立的诉,因此选项B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3、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37题卷三

  在变更诉讼请求时,诉讼标的始终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并未因诉讼请求的变更而发生变化,因此选项A说法错误。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变更诉讼请求,因此选项B说法错误。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代表人物是)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本案中,无论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还是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均属于给付之诉。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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